其中烈士子女加20分。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全市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加20分。
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全市公安英模的子女,全市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全市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加15分。
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加10分。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考生)加10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子女有关优待政策参照衡水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执行。
同一考生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只选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